城市是文明起源的重要标志,古代城市是考古学中规模最大、内容最丰富、内涵最复杂、面临形势最严峻的研究对象。城市考古一直是中国考古学的重要内容,对于研究城市发展史、城市规划和空间演变,探索中华文明起源与发展,构建五千多年文明史发展脉络等都起到关键性作用。
温州朔门古港遗址鸟瞰
中国的城市考古可以追溯到20世纪20年代,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对安阳和城子崖的发掘,以及西北科学考察团在新疆高昌古城等地的考古调查。而大规模的城市考古开始出现在20世纪50年代,一方面,是考古学者有计划地对隋大兴唐长安城、汉长安城、隋唐洛阳城、郑州商城、南宋临安城等古代城址的格局和变迁进行考古研究。另一方面,是新中国百废待兴,大规模基本建设如火如荼地开展,针对基本建设中出现的文物保护问题,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印发《关于在基本建设工程中保护历史及革命文物的指示》,提出“各部门如在重要遗址地区,如西安、咸阳、洛阳、龙门、安阳、云冈等地区进行基本建设,要‘研究保护、保存或清理的办法’”。从“一五”计划实施以来,郑州、洛阳、西安等“古今重叠型城市”配合基本建设开展了大量考古工作,并在北京、南京、杭州、成都、广州等历史文化名城得到落实,逐步建立了一套适应城市发展的考古工作机制和法律法规制度。70多年来,现代城市范围内的城市考古工作,在协调文物保护与城市发展、保护延续城市文脉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关乎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关乎中国考古学发展的关键一环。
一、“十四五”以来城市考古成绩
“十四五”以来,随着我国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热潮减退,“先考古、后出让”制度的逐步落实,现代城市范围内,配合城乡建设的考古工作量大幅度提升,相关工作取得重要成果。
(一)制度保障更加完善
随着“先考古、后出让”制度的提出,在“古今重叠型城市”探索发展起来的城市考古工作机制和法律法规,逐步纳入国家顶层设计,从中央政策文件、五年规划和不同部门联合发布的部门规章到山西、陕西、浙江等省级制度文件,再到山东、河南、江苏等全域地市,相关制度设计逐渐完备。2024年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增加了地下文物埋藏区、“先调查、后建设”“先考古、后出让”相关条款,更是将多年来城市考古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制度上升为法律。
(二)工作面貌焕然一新
全国配合城乡建设实施考古发掘5000余项,先进的理论方法、技术手段和设施装备等在城市考古中得到应用,城市考古展现新面貌。西安、广州等建立城市考古“一张图”,积累城市考古资料信息,构建了城市考古数据库。城市考古工作站、考古基地、考古库房、科技考古实验室、考古数据库等设施逐渐完备,为考古工作提供了重要平台支撑。课题意识不断增强,精细化和科学化水平不断提高,为古代城市综合研究的创新与突破奠定了基础,隋唐长安城、洛阳城、南京城、金中都等城市考古新发现,为研究中华文明多元一体、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重要学术支撑。明清北京城考古研究,还为论证北京中轴线的突出普遍价值提供了重要学术依据。
(三)在保护中留住城市文脉
大量的考古成果显著提升了地方政府保护意识,全国有近千项重要考古发现得到原址保护,陕西西安宇文觉墓、江苏南京贡院遗址、浙江温州朔门古港等重要考古发现使地方政府调整重大建设项目,北京路县故城遗址、四川成都东华门遗址等依托重要考古发现建立了考古遗址公园,新疆库车友谊路墓群、浙江杭州德寿宫遗址等依托重要考古发现建立了遗址博物馆或展示馆,城市文脉得到有序传承。各地还积极创新展示利用方式,重庆、成都将展览展示、科普教育、文创研发、文物保护、行业服务等功能组合为一体,以考古成果展现城市魅力。
(四)机构队伍得到有效壮大
城市考古需要专业队伍和相对固定的项目负责人,“十四五”以来,全国文物考古机构力量得到有效加强,31个省级考古机构人员编制增长了95%,有11个市级考古机构人员编制增长到50人以上,5家市级考古机构获评考古发掘资质,200余名省市考古机构考古队员成长为考古发掘项目负责人,400余名在职人员参加田野考古、城市考古、建筑考古等专题培训班。同时,随着文物修复师、考古探掘工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出台,职业技能人才队伍也不断壮大。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必须清醒看到,城乡建设中保护与发展的矛盾依然突出,我们仍然面临着制度不健全、推进落实不够有力,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程度不高,人才和保障短板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城市考古的高质量发展。
成都体育中心改造提升及东华门遗址展示利用一体化项目推进现状
二、城市考古面临新的时代要求
进入新发展阶段,国家高度重视、关注城乡建设中的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就城乡建设和文物保护也提出了新要求,特别强调夯实政府责任,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特别强调严的基调,要求必须把文物保护放在第一位,在基本建设中严格落实文物保护与安全管理规定,防止建设性破坏。要求依托历史文化街区、村镇进行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的,应当严格落实相关保护规划和保护措施,防止过度开发,加强整体保护。特别严明部门职责,明确未依法进行考古调查、勘探,造成严重后果且情形严重的,对单位最高处以1000万元罚款,吊销资质证书,形成了更加完善、严格的文物保护管理制度。
进入新发展阶段,随着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城市考古面临新的挑战,需要不断适应服务新的时代要求。一是促进学术繁荣。城市承载着深厚的文化底蕴,蕴含着社会政治结构和管理体制、区域文化形成与发展模式等重大学术问题,深入挖掘、研究城市考古成果,才能全面、科学地揭示中华文明独特基因、核心价值和发展规律,推动学科发展。二是延续城市历史文脉。要秉持敬畏历史、热爱文化之心,坚持保护第一,做好城市考古重要发现的保护工作,让更多有价值的文化遗产完整传承下去,保留城市历史文化记忆。三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要处理好城市建设改造开发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关系,做好城乡建设中的考古和文物保护工作,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切实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四是满足人民群众文化需求。城市考古要精准高效对接人民群众需求,提升文化服务和文化产品供给能力,做好考古成果转化利用,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文化服务产品,让文物保护、文化发展成果更好地融入城市生活,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三、做好城市考古工作的几点建议
城市考古是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保留城市历史文化记忆、延续城市历史文脉的重要抓手。随着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将“先考古、后出让”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未来配合城市建设的城市考古工作还有较大上升空间。为实现城市考古高质量发展,提出相关建议如下:
(一)不断完善城市考古工作机制
由于经济社会发展差异和文物资源及文物分布规律不同,各地文物部门应在新《文物保护法》框架下,根据文物资源情况和历年考古工作成果,划定地下文物埋藏区和可能存在地下文物的区域,因地制宜完善“先考古、后出让”配套措施,主动与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建立健全工作协同机制,进一步理顺项目、人员、经费管理政策。应探索实施新发现文物价值认定制度,建立健全重大发现报告制度,慎重、科学、准确地公布重要考古成果,避免盲目炒作。要完善考古勘探等社会力量参与考古工作机制,建立购买服务监管、项目质量控制、从业人员和单位监督机制,依法规范、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城市考古各方面工作。
(二)不断提升工作规范性、科学性
城市考古和文物保护是一项长期任务,考古机构应因地制宜确立城市考古的学术目标,编制系统的工作计划,建立城市考古“一张图”,并注重古代城市与现代城市土地规划利用的衔接,科学布局基建考古与学术研究,积极借鉴主动性考古发掘项目工作模式,逐渐实现预防性保护与主动性科研相结合的工作常态。将现代科技方法应用在考古工作中,最大限度提取信息。要加强设施建设,逐步完善考古临时库房、标本库、周转库、工作站、整理场地、保护实验室等基础设施,不断加强考古发掘现场第一时间发现、保护能力。加快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以考古报告、报告集、简报等多种形式,推进新材料整理和报告编写出版工作,避免造成资料积压。
(三)进一步做好成果保护利用
加强重要考古成果的原址保护利用,结合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及时将城市考古重要发现认定公布为文物。完善考古出土文物管理,常态化开展出土文物移交,推进考古资源资产利用,深入挖掘、阐释考古成果,让重要遗迹和重要文物标本更好地发挥以史育人、以文化人作用。考古机构应积极参与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大遗址和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文物保护规划编制、文保工程前期勘察、博物馆展陈等工作,发挥学术专长、提供专业指导。依托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考古基地和工作站等,开展公众考古、研学游活动,以人民群众更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最新考古研究成果,不断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形成广泛的社会共识。
(四)进一步建强城市考古队伍
城市考古需要一支专业的队伍,考古机构应建立有利于研究、保护的考古工作机制,优化职能设置,提前布局人才培养、成果转化、科普宣传等方面工作,加强在职人员培训,推动新理念、新方法、新技术在行业中的应用,提高从业人员整体水平。培养业务素质高、文献基础好、研究能力强的专业人员,重视保障田野考古人员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提高一线工作人员积极性,营造有利于人才引入、使用和成长的外部环境。考古工作者要发扬艰苦奋斗、担当奉献的优良作风,久久为功,当好城市文化遗产的守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