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馆藏文物定级的早期制度设计与具体实践——以北平古物陈列所和故宫博物院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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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5:40 来源:中国文物报

自清末颁行《保存古迹推广办法》、北洋政府内务部印发《保存古物暂行办法》直至南京国民政府制订《名胜古迹古物保存条例》《古物保存法》及实施细则等法规,关于馆藏文物定级均无明确规定。但对屈指可数的近代国立博物馆而言,馆藏文物定级是规范藏品管理、保障博物馆功能发挥所必须面对的实际问题和日常工作之一。兹以北平古物陈列所和故宫博物院为例,对相关制度设计和具体实践作简略考察,同时兼论彼时官方之政策考量,以供存史咨政之备。

北平古物陈列所之馆藏文物鉴定定级

我国国有博物馆馆藏文物定级工作,可以追溯至首座国立博物馆——北平古物陈列所的早期探索。根据1926年12月制定之《古物陈列所鉴定委员会简章》规定,鉴定委员会设委员长1名(所长兼任)、鉴定委员20名以内,均不支薪。内设书画、陶瓷、金石、杂玩四组,每组由各委员自行认定,愿兼任二组者听之。据《古物陈列所廿周年纪念专刊》(1934年版)记载,该所实有鉴定委员19名,中外名家荟萃,其中6名委员只任一组,11名委员兼任两组,还有2名“多面手”委员兼任三组。另有记录、事务、书记共6名工作人员协助鉴定。1927年2月,鉴定委员会正式组建;会期每周两次,各委员分组担任,逐件鉴别。各职员则随时记录,再根据记录编缮古物鉴定册,“手续颇繁,从事年余,已将书画铜器鉴定完毕”。至1928年2月,所长因事去职;同年3月,由所呈准暂行停会,“一篑之功,未底于成,弥滋遗憾耳”。

虽然仅历时一年,但北平古物陈列所馆藏文物定级工作组织严密、制度完备、程序规范,留下不少经验之谈。根据《古物鉴定委员会办事细则》规定,各组开会鉴定古物,须提前三日由事务员通知各该组委员,需鉴定之古物由各组开列清单并经委员长核定后由陈设课负责提取出入库,不便移动之大体量古物可视情况至陈列或储藏处现场鉴定。鉴定结果分为真、伪、可疑三种,除在鉴定登记表填写外,还应回注于原藏品档案。“凡既经鉴定之物品于印备表册由事务员填列物品名称号数及鉴定真伪可疑字样由原鉴定之委员分别签名”;“凡物品既经鉴定粘贴印签,同时由陈设课于原册上按照印签加盖鉴定真伪可疑戳记以备考查”。对于专家具体鉴定意见,亦规定同步收集整理,“各组委员对于物品之鉴定或有论说或考订文字均交由事务员分别汇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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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平古物陈列所馆藏书画(引自《古物陈列所廿周年纪念专刊》)

故宫博物院之馆藏文物审查定级

故宫博物院在我国博物馆史上具有特殊地位和重要影响力,其馆藏文物定级工作可分为三个时期考察。一是清室善后委员会时期。《清室善后委员会点查清宫物件规则》(1924年12月20日公布)第7条规定:“凡贵重物品并须详志其特异处,于必要时或用摄影术或用显微镜观察法或其他严密之方法以防抵换”,说明当时已经注意到区分珍贵文物与普通物品,虽然主观上是为了防止文物流失而采取器物描述、拍照存档等措施,但在客观上也是运用现代科技手段进行了初步鉴定。二是故宫博物院成立初期。据《故宫博物院古物馆暂行简章》(1927年3月21日公布)规定,古物馆内设机构中的登录课之职掌包括“提出物品审查后分别优劣登记事项”,可以认为当时故宫博物院馆藏文物分为优和劣两个等级。三是国民政府对故宫博物院改组后。据《国立北平故宫博物院工作概况》(1936年12月呈文)中的“整理审查”部分记载,“院内古物散置各宫殿,故须先事分类集中,然后加以整理审查。自十八年成立各种专门委员会后,即将各项集中物品分别鉴定真伪,评定甲乙,订正名册。惟以物品浩繁,此项分类集中整理审查之工作,虽连续进行,仅及十之三四。现平沪两地,仍在分别工作中。”可见当时故宫博物院馆藏文物定级分为甲、乙两种。1934年9月,国民政府任命马衡为故宫博物院院长,立法院同时通过《修正国立北平故宫博物院暂行组织条例草案》,于理事会外增设监事会;故宫博物院重新点查文物,组建书画、陶瓷、铜器、美术等8个专门审定委员会,聘请特约专门委员(北平)与通信专门委员(外埠),其中一个典型案例是故宫博物院迁沪书画和皮货类藏品定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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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查乾清宫正殿物品(引自《故宫图说》)

1933年,故宫博物院部分藏品受时局影响南迁上海,文物定级因此暂时中断。1935年5月,故宫博物院“乃由本院在沪专门委员组织审查会”重启此项工作。据《国立北平故宫博物院二十四年工作报告》记载,以故宫博物院古物馆存沪书画藏品为鉴定定级对象,每星期召开审查会议两次,每次须有3名以上委员参加会议方为有效,每次会议审查数量以50件为限。审查标准分甲、乙、丙三项,“作品真而精者,或作品真而非精品者”归入甲项;“作品精或流传有绪而属于疑似之间者,又作品精而时代款字不相当,须重定时代或作者”归入乙项;“作品一无足取或确定为伪品者”归入丙项。审查意见分别记录。1935年度共召开审查会议51次,鉴定定级2254件故宫博物院迁沪书画藏品。在此基础上,同步开展馆藏书画文物目录编制工作,“以时代为纲,以一时代之作者为目,以作品顺序归纳于作者之下”,审查工作完竣,编目即可同时完成。同年12月,故宫博物院又请在沪专门委员对迁沪皮货类藏品进行定级,“按箱分类,审定品名,分别等级,估计价值”。其中,明确定级的有:大毛貂1580件(甲项10件、乙项224件、丙项1346件),板貂2798件(甲项1871件、乙项927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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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北平故宫博物院景阳宫宋元明瓷器陈列室(引自《国立北平故宫博物院二十四年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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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北平故宫博物院坤宁宫东庑拓本陈列室(引自《国立北平故宫博物院二十四年工作报告》)

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之政策考量

在相关国立博物馆分别开展馆藏文物定级的同时,政府主管部门也在政策层面拟议区分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古物保存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古物之范围及种类由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定之。1935年5月,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制订《暂定古物之范围及种类草案》,规定符合下列三种标准者属于值得保存之古物:一是时代久远者,二是数量寡少者,三是本身有科学的、历史的、艺术的价值者。该会同时向行政院提交说明书,指出“一切古物,皆应保存……政府与国民共负责任者也”“保管则政府独负其责任,须有实力以强制之”。明确提出古物中有国宝价值者,若为官物,则设国立与地方官立之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及古物保存处所等,以为保管;若为私物,一经品定为国宝,亦有借列于上列诸馆之义务,且绝对不许流出于国外。“是故古物保管之范围,不应泛指一切保存之古物而言,应就古物中之有国宝价值而言,国宝之标准,有必不可少之条件:一可为历史之要证者,一可为艺术之代表者。然须临时由各项专家品定后再由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指定机关保管之。”由此可见,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曾拟将古物分为国宝和一般古物两个等级,并在保管措施方面有所侧重。

从北平古物陈列所的真、伪、可疑三种定性评价,到故宫博物院成立初期的优、劣两种登记类别和改组后的甲、乙、丙三类审查标准,再到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拟议中的国宝与一般古物之分级,我国国有博物馆馆藏文物定级早期制度设计与具体实践,经历了从鉴定真伪、评定优劣到区分珍贵文物与一般文物的演化历程,这既是文博界不断总结提炼经验的过程,也折射出近代中国文物保护理念的进步。

值得注意的是,今天业界耳熟能详的若干名词或概念,如文物的价值属性、馆藏文物等级划分、馆藏文物定级标准、文物鉴定委员会及各专业组之设立、鉴定专家签名负责制等,都能不同程度从北平古物陈列所、故宫博物院等机构早期的馆藏文物鉴定或审查制度及定级实践中找到历史原型。故宫博物院早在90年前即有馆藏文物定级与藏品编目同步进行、不留欠账的有益尝试,历史经验对于我们落实国家文物局提出的“以馆藏文物定级工作为抓手,建立健全馆藏文物鉴定、定级、建档、备案常态化工作机制”之要求亦可有所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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