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青铜鼎是战国(时代)的,版权早过期了,我为什么要付费给你博物馆?”这是一个经典的法律误区。没错,文物本体的著作权保护期确实已过,但这不代表博物馆无权可授。在法律层面,博物馆授权的核心其实是二次演绎的权利和数据资源。
虽然青铜鼎是公有的,但博物馆对其进行的高精度扫描、专业摄影照片,以及设计师基于文物元素创作的“Q版形象”(如鄂尔多斯博物馆的“鄂博”卡通IP)、数字藏品(如安徽博物院的XR数字体验内容),都属于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比如一些文物的漫画形象,如果是博物馆组织设计的,博物馆就拥有版权;如果是商家随意画的,博物馆就很难主张权利。因此,“先确权,后授权”是第一步。文物名称和博物馆馆名,经过注册后就是商标。企业支付的授权金,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获得“某某博物馆监制”这块金字招牌的溢价。博物馆积极注册品牌商标,保护品牌价值,是防止被“搭便车”的关键。
有了权利,该怎么分发?这考验着博物馆的法律智慧。博物馆作为公共文化机构,其资源具有公共属性。如果将某件镇馆之宝的IP授权给某家公司永久独家使用,虽然可能换来短期高额收入,但却可能构成对公共资源的垄断,甚至限制了后续更有创意的开发者进入。河南博物院采取的“平台共享机制”值得借鉴。他们通过搭建平台,与全省文博单位和多家设计公司共享资源,而不是“一卖了之”。这种“非独家、多维度”的授权模式,既规避了垄断风险,又激活了产业链。随着“元宇宙”概念兴起,数字授权(如NFT、虚拟展厅)成为新战场。法律界建议,在授权合约中必须将“实体衍生品权利”与“数字改编权利”严格区分。比如博物馆授权了一家玩具厂做公仔,合约里如果没写清楚,对方可能以为自己也能发行同款公仔的NFT。这就是法律边界模糊带来的隐患。
商业授权可以“脑洞大开”,但不能“胡编乱造”。《文物保护法》和相关法律精神都要求我们要对历史保持敬畏。在授权条款中,博物馆必须保留“监修权”或“一票否决权”。这是为了防止商业机构为了博眼球,对文物进行低俗、恶搞或违背历史事实的篡改。秦始皇帝陵博物院在与企业合作中,特别强调要引导产品价值观积极向上,体现“大国工匠”精神。如果授权产品出现了“兵马俑跳低俗舞蹈”的形象,博物馆必须有权立即终止合约并索赔,这就是法律赋予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在文博领域的延伸。IP授权不是“卖贴牌”。劣质的文创产品会直接透支博物馆的公信力。应当学习一些博物馆建立的“市场巡查工作组”的经验,对授权产品进行不定期抽查。在法律合约中,应约定“产品质量不达标,授权自动解除”的条款,将质量控制上升到法律义务的高度。
从河南博物院的“考古盲盒”火遍全国,到泸州老窖的“活态遗产”持续传承,我们看到文创产业的无限可能。在IP授权这条高速公路上,法律不是为了设置路障,而是为了系好“安全带”。只有厘清了权利归属,划定了使用边界,守住了文化底线,我们的博物馆文创才能从“野蛮生长”走向“精耕细作”,真正实现“让文物活起来”与“把博物馆带回家”的美好愿景。